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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

燕赵都市报  作者:编辑  2015-08-03 10:23

[摘要]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,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,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。近日,省住建厅印发《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向挖了填、填了挖的“拉链马路”说“不”。

       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,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,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。近日,省住建厅印发《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向挖了填、填了挖的“拉链马路”说“不”。《标准》规定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。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,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,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。

  收费标准具体为:一年内收取3倍、两年内收取2.5倍、三年内收取2倍、四年内收取1.5倍、五年内收取1.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。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。冬季掘路(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),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。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,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。

  根据《标准》,水泥路面的修复费用为:快速路每平方米705元,主干道每平方米595元,次干道每平方米538元,支路每平方米409元。沥青路面的修复费用为:快速路每平方米554元,主干道每平方米548元,次干道每平方米460元,支路每平方米328元。

 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(市政公用)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,财政设立专项账户,款项专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,不得挪作他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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